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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一案,我也有话说

  • 发布时间:2020-09-28 04:12:52

        作为一个法律人,回顾2017年,面对在日本审判的江歌年度大案,我有话说。

       在写下此文之前,我想先讲个心理学上的试验。有心理学家做过一个试验,将风华正茂、精力充沛的大学生分为两组,一组先行观看一段时间的,另一组则不看,然后,让两组大学生模拟法官分别对刑事案件中的强奸犯判处刑罚,试验结果是观看了的大学生普遍对强奸犯的量刑要轻于未观看的大学生的量刑。心理分析原因是年轻的大学生在观看了后容易产生性的冲动,对于强奸犯的犯罪动机较易理解。大学生虽然是模拟法官对强奸犯判刑,但间接的也是对自己的心理动机一种评判,人的本能是容易对自己的错误动机行为进行辩护的,所以第一组的大学生的量刑普遍要轻于第二组大学生。

        在理解了上述心理试验之后,对江歌案中刘鑫及陈世锋的行为,推而广之,对所有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我们就更容易去理解了。

        我想刘鑫在心底里是知道自己愧疚于闺蜜江歌的,江歌的善良仗义,让自己搭上了一条年轻的生命,这是江歌始料未及的,我想对此刘鑫也是没有心理准备的。这种愧疚让刘鑫不能承受,她急于摆脱,以求得心理安慰,于是,她选择了撒谎,殊不知,谎话始终经不起推敲,为了圆一开始撒下的谎,她不得不编织一个又一个谎言,她不知不觉深陷谎言的泥淖而不能自拔,她的谎言不但不能让自己心安,亦被世人所不齿。刘鑫的本能行为与沙漠中的鸵鸟遇到危险将头埋入草堆里,以为自己眼睛看不见就是安全的鸵鸟心态无异,可以说刘鑫的舆情公关是完全失败的。公众对一个女性在当时的险境下的怯懦可以理解,毕竟刘鑫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打开房门,陈世锋杀红了眼,是完全有可能连刘鑫一并杀掉的。但对于刘 鑫在事后的冷漠,对江歌母亲找她了解事情真相的要求不予理睬甚至不惜撒谎以急于撇清干系的行径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

        刘鑫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让江歌卷入自己与陈世锋的感情纷争之中,如果她意识到陈世锋性格偏执,具有人身危险性。这是刘鑫错误的开始。当陈世锋向江歌举起屠刀的时候,在道义上,刘鑫就负有将危险引开,不要伤及无辜他人的义务。

       在案件没有开庭之前,,在案件审理期间,针对刘鑫的口诛笔伐亦未减少。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我想可以用一句话来说明原因。“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作为社会普通成员,潜意思里会认为法律是很专业的事情,何况是在日本审判,那是在国外、异域,凶手自会接受法律的审判,;对于刘鑫则不然,她没有杀人,她不会接受法律的审判,人家最多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但其行为颠覆了人们的三观,为公众所不耻,她可以逃避法律的审判,,人人都可以站在道德的立场对其大肆挞伐。,尽管这与江歌母亲的期望值相距甚远,但这对一个青年来说,代价亦不可谓不大,,无论是学习、生活、工作都将面临巨大压力,甚至会带来终身困惑。

        尽管为自身错误进行辩护是人的本能,但人不同于动物,人有道德自律意识,人有自我反省的美德,否则,人类社会将永远停留在丛林社会。由此,我想到了一句留传一千多年的话“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故事的背景我不想在此赘述,大家可以百度。将这句话抽离出故事的背景,我们仍然可以感到言者的一种反省、自责、愧疚、后悔的精神在其中。尽管悲剧的酿成可以归结为专权者(王敦)的滥杀、任性,但自责者(王导)与被害者(周顗)如果不产生误会,悲剧完全可以避免,而误会的产生,被害者与自责者都有责任。被害者道德高尚乐于助人而不贪功,一番好意无人领会;自责者短于不能识人。而本案与引用的典故并不具有可比性,危险是刘鑫带给江歌的,江歌对刘鑫的古道热肠刘鑫是明知的,江歌因刘鑫而身陷险境,刘鑫是惨案的亲历者、见证者,尽管隔着一扇门,一扇门隔开了生死,也分别了高尚与卑鄙。如果刘鑫事后有反省意识,积极主动澄清事实,对因自己懦弱所带给江歌的灾难勇于担责,而不是一味逃避,我想刘鑫的处境应该不至于象现在一样被动。

       青春的永恒主题应该是爱情、友情、学习、奋斗,青春的色彩应该永远璀璨斑斓。我想在江歌一案中,陈刘恋无疑是一场炼狱,是一修罗场,我没有看到明媚的色彩,我看到的是人性的灰暗,人性的灰暗殃及了无辜的他人。爱情使人心智成熟,心智成熟使人更好地懂得去爱,但我没有看到,我看到的是陈的爱情观是一种占有,不能占有使人变得暴戾。笔者此生最大的遗憾是没有进入大学系统的学习专业知识,没有在风华正茂的年纪与心仪的女生谈一场刻骨铭心的恋爱。我想大学期间最好的恋爱应该是让双方变得更优秀、更努力、更上进,哪怕结果是双方并没有最终走到一起,这场恋爱也足以让自己此生为之骄傲。如果青春期的爱情没有升华到这一层次,而仅仅是在荷尔蒙分泌下的本能行为,没有这样的爱情也不值得遗憾。

        面对二十年牢狱的审判结果,陈世锋选择了上诉,这同样基于生命的一种自救本能,但对上诉结果,我不抱乐观预期。如果本案放在当下中国审判,审判时间不可能前后延续六天,最多不超过一天就可走完宣判外的其他所有庭审程序。本案情节不可谓不恶劣,手段不可谓不残忍,在中国大概率是判死刑,我想没有哪个检察官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作出判处二十年的量刑建议的,,一定会判死刑的,最好的结果的死缓。中国与日本对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定差异,不是本文容量所能阐述清楚的,比较法是一个大的课题,在此不一一细说了。

        惨案已然发生,逝者已矣,活着的人们特别是年轻学子们还得在校园中求学,作为社会的人还得恋爱、交友,但该案给人们的警示所带来的人们的相应行为的改变、心态的变化必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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